问:某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办公纸,企业内部部门使用自己生产的办公纸是否缴纳增值税?如需缴纳其政策依据是什么?有些地方给出的依据是“用于了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描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显然自产自用的办公纸不属于上述范围。如果不需缴纳,有何依据?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企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办公纸)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包括管理部门),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范围,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