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一光伏发电企业,2011年~2012年属于在建期,2012年产生试运行发电收入2000万元,已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冲减了“在建工程”成本。2012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试运行收入未进行纳税调整。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2011年~2012年属于免征期。
问题1.未申报的试运行收入是否应当申报收入,政策依据是什么?
2.如果确需纳税调整,是否应当补税(本事项发现于2013年,属于减半征收期)?如果征税适用何政策?不征又适用什么政策?
答:1.试运行收入的税收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试运行收入也应并入到收入总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调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9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对纳税人涉及到的免税期间税收调整问题,可参照下列规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偷税行为理解认定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73号)第1项规定:行为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未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9款规定。包括:
(1)免税期间虚报计税依据、在行为当年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
(3)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年度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经过检查调整后仍然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等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年度,未计或少计收入,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应适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涉及补税。
再问:1.您认为试运行收入属于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那么既然要认定为其他收入,根据税法的配比原则,相关的成本是否也要计量并于税前扣除?
2.如果按照上述调整,那么就会造成改组固定资产的会计基础与税法的计税基础出现时间性差异。因为改组资产的折旧年限不同,那么该时间性差异将在改组固定资产将来可使用年限内逐一调整所得税费用?
再答:关于试运行收入并入收入征税,其成本费用扣除问题可参照下列规定:
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2011年3月22日)规定:42、项目尚未办理竣工结算,试运行成本费用是资本化还是列入当期费用?
答:属于企业在建工程的支出,应予以资本化;属于企业试运行发生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的,应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的函》(所便函〔201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发生的与试运行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允许扣除。
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晋国税函〔2011〕224号)*9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
第二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等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3〕204号)关于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不准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税收规定,是防止企业以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方式来逃避税收。但试运行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是将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必须对应取得收入的相应成本。因此,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扣除对外销售产品结转的“库存商品”成本之后的余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下,中央性法规均未明确与试运行收入对应成本的扣除,上述其它省市的规定能否作为贵公司所得税处理的依据,我们建议处理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