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捐赠的物品,不是自产的、不是委托加工的更不是购进的,那么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正确?
本栏编记:
本栏目问题,欢迎读者积极参与。要求有政策依据(含地区政策)、有征管实务案例或者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凡被本刊采用的回复意见,将获得刊载年度《财税实务问答》全年纸质版或电子版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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