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准备从国外进口计算机软件,软件为windows操作系统和office办公软件。进口通过海关办理正常的报关手续。进口软件的价值大约28万元人民币。
问题1.通过海关进口软件,在海关缴纳的进口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2.对外支付软件款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等税金?3.购入的软件,是否可以一次性在费用中列支?
答: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进口软件不是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的,缴纳的进口增值税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2.贵公司支付软件款项属于向境外支付软件产品的货款,为贸易项下付汇,外方取得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所得,贵公司不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3.《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墓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 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 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 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因此,贵公司进口软件需按上述规定确定是否属于资产,属于资产的,不能一次性在费用中列支,并且应按如下原则将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规定,某些无形资产的存在有赖于实物载体。比如,计算机软件需要存储在磁盘中。但这并不改变无形资产本身不具实物形态的特性。在确定一项包含无形和有形要素的资产是属于固定资产,还是属于无形资产时,需要通过判断来加以确定,通常以哪个要素更重要作为判断的依据。例如,计算机控制的机械工具没有特定计算机软件就不能运行时,说明该软件是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该软件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如果计算机软件不是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则该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本期互动专家
邱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