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老师您好:能否在《财税实务问答》中多刊登些关于企业自建厂房所涉及的一些税务方面的问答。比如我们企业是新成立的,现在正在盖厂房,人员都是外雇的临时工,工程所用的材料是企业自己购买,有的有发票,有的没有发票。我还听说企业自供料这部分还要缴纳3%的建筑行业的营业税,很复杂处理不当就会存在涉税风险。请老师指教。谢谢!
回复:
感谢您的来信,感谢对《财税实务问答》的支持。
无论是企业自建房产,还是企业平时的生产经营,发票都是重要的商事凭证,也是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及税前扣除的法定凭证,工程用材料购买应取得发票,否则不能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自建供材料部分是否计征营业税问题,如果你企业自己建设自己使用,也就是自己有施工队伍,自建不纳建筑业营业税,如果是外包给施工企业,你方提供的材料也要并入施工企业营业额缴纳建筑业营业税,此时施工企业为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
以下规定供参考,从另一个方面理解这个问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0〕7号)*9条销售自建房屋征税问题中规定,对单位销售自建房屋,如果房屋是由本单位所属施工队伍建造的,应在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同时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如果房屋是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建造的,只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不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如果房屋是由本人(含家庭成员)建造的应在销售时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如果房屋是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建造的,不征收“建筑业”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