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问题及回复」
提问人QYHY******
提问及回复时间:2013年08月19日
问: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及相关优惠政策。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再次回复时间:2014年4月20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9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规定,小微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
根据上述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也可以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