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小微企业,将部分房屋出租,合同约定分月支付,但出租方先在税务局代开了全年的发票并缴纳营业税、房产税等税金,会计记账的收入如何确认?如果一次性确认是否会影响到其他月份营业税的缴纳?因月销售额在2万元以下是免征营业税的,如果分月确认收入,租金收入加其他营业税应税收入大于2万元,当期均会产生营业税,但租金部分已缴纳,如何抵扣?如果一次性在开票当月计入收入,其他月份的应税营业额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这样是否会存在漏缴税金风险?
答:《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第二条规定,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因此,企业应在代开发票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及其他相关税费,如果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因代开发票已经缴纳税款的,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对于以后期间会计确认的收入,税法纳税义务已完成,不再确认应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