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将其个人所有的土地评估后(有增值)投资于本企业,在计算开发产品土地增值税时能否以投资时的评估价确认土地成本?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取得个人投资本企业的土地,个人取得股权。该股权原则上不属于房地产公司向个人支付地价款,不能扣除土地成本。
以下地方规定供参考: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投资人股土地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扣除项目金额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30号)规定,纳税人利用外单位投资入股的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由于其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时并无支付任何金额,故在转让该宗土地开发建设的房地产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按照投资入股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金额或投资入股时土地的评估价值作为土地的扣除项目金额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