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010年购入一块地,前期设计工作结束后,由于各种原因未进行开发。现在把此块地评估投资于下属子公司,下属子公司为房地产企业。我公司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此块土地的成本允许加计扣除20%吗?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百分之二十的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在具体计算增值额时,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
(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
(三)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加计20%的扣除。这可以使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有一个基本的投资回报,以调动其从事正常房地产开发的积极性。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允许加计扣除20%;以其它方式转让,如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将生地变为熟地,或已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后又转让的,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除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外,还可以加计20%的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