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使用若干名劳务派遣人员,每月我公司将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汇往劳务派遣公司,然后劳务派遣公司再将工资款汇回我公司营业网点代发(我公司为金融机构),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主体为我公司还是劳务派遣公司?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是派遣人员的雇佣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派遣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且在支付所得时应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单位作为金融机构只是履行“代发工资”义务,并不是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