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改增”中的设计费对于不动产是否可以抵扣?如果不能抵扣,能否增加资产原值?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9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根据上述规定,不动产设计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9款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购建固定资产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作为购建固定资产的相关税费,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