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北京海淀区注册的外资公司,主营信息系统集成。现有境内客户欲从我公司采购设备,其中一部分设备在境内交付,另一部分需送到客户在香港的办公室。针对香港交货的部分,如我公司从香港本地采购相关设备后直接提供给客户,相关进出口税/流转税应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因此,贵公司在香港购入设备再销售并送至客户在香港的办公室,该设备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不在境内,贵公司不属于在境内销售设备,不需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