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月27日,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度可能不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披露“由于母公司经营范围扩大,直营占比持续提高,导致收入规模增长,且研发方向规划将进行较大调整,并经地方相关主管部门税收评估与沟通,公司不再申请2013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认定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资格有效期为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如果2013年没有达到高新技术的相关指标的要求,是否意味着2012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0%也要重新补缴?如果2014年结束后,2012年到2014年累计的研发费用达标,则2013年多缴纳的税收优惠10%是否可以申请作为2014年企业所得额的抵扣额或者退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四条规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规定,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九条规定,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十四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因此,企业2013年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规定条件,应终止201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享受当年减免税优惠,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不需要补缴2012年度已经减免的优惠。2014年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减税、免税优惠,但不得抵退2013年度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