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总机构所在地设有销售分公司A,在外省市设有分公司B,分属不同的税区。文件中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仅指对外销售的营业收入,还是包含分支机构间(B卖给A)或分支机构与总公司间的销售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第四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
根据上述规定,分支机构参与计算的“营业收入”指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含分支机构间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