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一直将购入资产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标准,现在拟变更为以3000元作为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这种调整是否需要报告主管税务局?
答:《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法规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法规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参考《四川省德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的通知》(德国税函〔2013〕98号)第二条规定,报告内容:
(七)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解读第三条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将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报送税务机关存储备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会计处理办法的改变应按税务机关规定,及时报送税务机关存储备查。但企业上述固定资产标准从2000元变为3000元,会计准则已无要求,只是一种企业对自身资产的判断标准改变,并非会计处理办法的改变,不需向税务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