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为研发而自产的样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能否按照财税〔2013〕70号文件享受加计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9条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因此,企业将自产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用于研究开发活动(非购置),不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