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的是旅行社的分公司,为非法人分社。主营业务为总公司(组团社)招揽旅客,使用总公司的业务平台。我公司以总公司指导价销售给客人,向客人收取团款,然后以约定的结算价给总公司结算团款。
请问这类委托招揽是按照营业税服务业中的旅游业还是以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为总公司招收游客并收取团款,以约定的结算价与总公司结算团款,属于提供代理服务,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