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非金融企业拆解资金的问题。我公司对控股公司借款,每笔借款都有借款协议。协议写明是有息使用,约定了利息。但是借款方没有收到利息,也没有计提;支付方没有支付利息,也没有计提,此种情况是否缴纳营业税或者所得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
(一)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资金借出方,虽然没有收到利息,也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应收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