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改增”后,试点地区的纳税人截止7月31日前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仍有尚未扣除的部分,也不得用8月1日以后的销售额予以抵减,但可以向原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应如何理解?
答:例如:试点纳税人甲公司8月1日纳入试点,6月30日签定了一份广告代理服务合同,合同金额1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7月31日应收款30万元,8月31日收取剩余的70万元。截止7月31日,甲公司已发生允许作为营业额抵减项的广告发布费40万元。
至此,即形成甲公司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已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30万元)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40万元),尚未扣除的部分(10万元),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70万元)时予以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结论:
1.甲公司应就上述10万元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10×5%=0.5(万元)。
2.甲公司8月31日对剩余的70万元,应按“营改增”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