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营改增”之后,境内公司接受境外咨询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同时需按增值税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境内公司取得专用缴款凭证是作为进项的,我们在计算附加税的时候是按实际应交增值税来算的,即销项减进项,而目前取得进项为何要缴纳附加税?
答:这是两个不同纳税人,不同环节的纳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因此,对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应纳增值税款按上述公式计算扣缴,而不是用销项减进项计算缴纳增值税,附加税应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纳税人为境外单位。
对境内接受劳务方一般纳税人而言,根据上述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做为进项税抵扣进项,进而用销项减进项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