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际运输公司为我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应为我公司开具何种发票?如果将运输委托给国际货代,我公司应取得何种发票?
答: 关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规定,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1)。代开货运专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
7.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境内纳税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应使用六联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
境外纳税人提供国际运输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