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改增”后,邮政代理保险业务取得收入,应向保险公司开具国税局发票还是地税局发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三)其他邮政服务。
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9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七)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邮政代办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开具国税发票,但属于免税收入的,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