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们发现企业从矿石、澎润土等生产企业购进矿石、澎润土时都索取了《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但从煤矿购进的原煤都没有取得《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请问企业从煤矿购进原煤是否需要索取资源税乙种证明?
答:《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第六条规定,“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资源税管理证明”(包括甲种和乙种)是适用于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税收证明,而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品不适用于代扣代缴办法,所以从煤矿购进原煤时无须取得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