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与自然人股东于8月份成立A公司(新公司),注册资本7000万元,我公司以土地账面2000万元作价4900万元,另现金700万元投资,股权占新公司的80%,土地过户已纳契税。现要将在建工程(前面土地上建筑物,土地投资时已在建)对新公司进行增资,在建工程完工程度约为30%,账面计1500万元,现评估值大约也是1500万元。
请问这1500万元A公司是否缴纳契税?
答:《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07〕162号)规定,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根据上述规定,以在建房产出资设立新公司,承受方应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