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用自建房屋成立一个养老机构,能否享受免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9条规定,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自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可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