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企业甲乙2人各出资50万元,总股本100万元,经营若干年后,公司总股本100万元,账面累积未分配利润20万元,因甲乙经营公司思路严重不和,甲乙决定对20万元的累积利润分红,每人分得10万元,累积未分配利润为0元,甲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20%缴纳个人所得税2万元后,转让股本给丙,转让价值50万元(假定该收入不属于价格明显偏低情况)。
请问甲转让股权给丙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此种情况甲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为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