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商贸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30万元,在2010年2月初将持有另一企业的60%股权3000万元平价转让给关联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该商贸企业于2011年6月份注销,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述股权转让事宜。这部分未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要到什么时间才会不再追补税款?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法规期限的限制。
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因此,商贸企业于2011年6月份注销,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股权转让相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有权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被认定为偷税的,不受法规追征期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