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财税〔2013〕103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标准缴存给个人账户上的年金时,暂缓缴纳个人所得税,缴存的时间是1月1日是否就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四条规定,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第七条规定,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规定执行的时间为2014年1月1日,但企业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后方可按此规定处理,2014年1月1日并不是指缴存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