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一建筑劳务公司,有劳务派遣资质;向另一建筑设计公司派遣人员一批,该批人员给建筑设计公司提供技术设计服务,该劳务派遣公司向建筑设计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还是营业税发票?单从技术设计服务看属于“营改增”范围,但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可以理解成派遣劳务服务,收取的是派遣工工资,开具营业税发票即可?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因此,劳务派遣公司利用派遣人员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无论派遣人员从事何种工作,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