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参与某与其经营有关的社会团体(即商会联盟)的发起,需支付该团体发起费10万元。目前,该团体已获取民政局的批复,并取得了相关证照。但是企业支付的发起费10万元如何进行财税处理?支付的款项能否税前扣除?目前因该团体因认为其不属于是会员费而拒绝出具行政事业收据,那企业是不是仅凭民政局批复和银行转账支付凭证作会计处理和税前扣除凭据?
答:《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二、主要账务处理6711 营业外支出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包括:…… 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的商会联盟的发起费,属于赞助支出,应凭付款凭证列入“营业外支出”核算,但不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