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发生工伤死亡事故,最终公司与个人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100万元,此笔费用如何记帐?是否能在所得税前抵扣?若能抵扣,需要补充什么证明资料?
答:《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711 营业外支出”*9条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参照《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0〕20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医疗类费用支出在医疗统筹以外支付的部分,以及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补偿金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职工发生与企业无关的伤亡事故,企业给予的各类慰问补助费用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应取得伤亡职工的伤亡证明、调解或判决资料、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作为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补偿金相关证据。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8年涉税业务解答之一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36号)(三)关于支付因公伤亡赔偿费处理问题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向因公伤残、死亡的职工及家属支付的赔偿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在实际支付年度税前扣除:1.企业能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证明,依企业和职工或家属双方签订的协议支付赔偿费。
2.涉及民事纠纷的,依法院的判决支付赔偿费。
根据上述规定,赔偿支出会计上可以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企业所得税前除了明确可以在福利费中列支的补贴与救济费,企业发生的职工因工伤死亡而支付的死亡赔偿金,依据赔偿协议及支付凭证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