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经营中与母公司签订了采购开发合同,但实际上只是个框架,目的是上报给发改委,为配合发改委给我们批的项目总额。其实在实际执行中,我们与母公司签了上述框架的结算协议,并以此作为贴印花税的依据。而且,框架性协议与实际执行的合同额相差很远。
请问1、我们到底应怎样、在哪个合同、哪个时点发生印花税的纳税义务时间?税法依据是什么?2、这种合同的印花税税税率是多少?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九条规定,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经查询《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购销合同及技术开发合同的税率均为万分之三。
根据上述规定,印花税应税合同于书立或领受时发生纳税义务;如果实际执行金额大于合同金额,又修改合同的,则应就合同增加部分补贴印花,未修改合同的,可不再补贴印花税。如实际执行金额小于合同金额的,则已贴花部分不得申请退税或抵用;如签订的是货物购销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均应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