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2009年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2010年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2011年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但税务局在2012年9月份检查时发现2009年多计销售费用3万元,应调增。
请问2012年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3万元应计入哪年的所得额?
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根据上述规定,2009年的销售费用被多计,应调增200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影响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