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税发(2009)2号第十五条*9款中“关联购销金额在2亿元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请问,我公司从国外关联方进口机器设备是属于关联购销还是其他关联交易。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条规定,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附件《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说明》规定: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一、本表为表三至表七的汇总情况表,除其他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外,所有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均为表三至表七各表的相应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汇总数。各表间勾稽关系如下:1.材料(商品)购入第1列=表3购销表第1项;材料(商品)购入第4列=表3购销表第4项;材料(商品)购入第7列=表3购销表第7项。
7.受让固定资产第1列=表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1列;受让固定资产第4列=表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2列;受让固定资产第7列=表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4列。
购销表(表三):一、“购入总额”:填报年度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向关联方购入机器设备,属于有形资产的转让关联交易业务。贵公司从国外关联方进口机器设备不反映在《购销表》的购入总额中,反映在《固定资产表(表六)》的受让固定资产对应栏次。该交易金额不属于关联购销金额,属于其他关联交易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