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零售金银首饰商店是零售缴纳消费税的,但将买进金银首饰委托外单位加工业务,委托加工环节是否缴纳消费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第七条计税依据中规定,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消费税管理的通知》(晋国税流一发〔1997〕12号)规定,在金银首饰零售环节,要严格区分金银首饰的加工与修理业务,对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论在帐务上如何处理,都要征收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金银首饰,受托方也是纳税人。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