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近期处置了一批固定资产,是正常到期报废处置,处置结果为净损失,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如果要缴,计算出的增值税金额很小,每台机器才0.96元,这么小的金额是否可以免税?如果处置结果为净收益是否该缴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9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销售货物,取得处置收入,企业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无论处置是否为损失或收益,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增值税,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