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下设团委,团委未开设独立账户,现团委组织羽毛球活动产生费用,开立发票项目为运动场地租赁费,能否税前扣除?该费用需要经办部门提供哪些附件作为佐证?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上原则可以概括为相关性、合理性、客观(实际发生)性三原则。
共青团青海省委员会、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明确企业共青团组织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青团联发〔2011〕6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团组织活动经费,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原则的,可按规定在税前据实扣除。
第三条规定,企业团组织活动经费必须用于团的活动,主要范围是:(1)教育和培训团员、青工、入团积极分子;(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青年示范岗、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青年岗位能手等;(4)青年文明号创建;(5)其他相关团建活动。
参考上述政策,企业团组织发生的活动费用,如你公司团委组织羽毛球活动发生的场租费符合上述企业所得税法三原则,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并附列可以说明活动性质的资料(如团委的决定等),可以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