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出租汽车公司,属于“营改增”纳税人,“营改增”后按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收入额的确定是沿用原地税收入额6000元/月。台车(实际承包给驾驶员是10000元左右/月。台车)。我公司所得税在地税,实行核定征收,应纳税所得率10%,我们缴纳所得税是按增值税收入缴税,还是按收取的承包费缴税?
答:《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应按实际收入金额依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应纳税所得额与税务机关已核定金额增减变化达到20%以上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