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母公司本来是亏损,但分得参股企业的投资收益,被投资单位是优惠税率,如何补税?是全额补差还是扣除亏损额后再补?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
148号)关于税收优惠填报口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根据上述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不缴企业所得税,即使被投资企业享受优惠税率,也不用补交所得税;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