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该企业与供货商之间是先发货,企业卖完再付款给供货商,这期间供货商收取该企业的资金占用费,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四个点。
请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这笔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9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供货商向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实际为收取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供货商应缴纳增值税。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供应商应向企业开具发票。
企业未取得发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该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取得发票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项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