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按照会长、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标准交纳的会费金额较大,已取得社会团体专用票据,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大连国税解答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
网友:请问我公司加入行业协会缴纳的会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嘉宾:如果你公司发生的会费支出确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关,会费收取标准符合该商会或协会章程规定,你公司凭据能够证明该项支出确已发生的真实、合规发票,允许税前扣除。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的社会团体费用取得了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如果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