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设立一个废旧瓶回收单位,旧瓶回收后经过清洗再卖给其他生产单位,现安置残疾人10人。
请问提供的刷洗劳务算不算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增值税应税劳务?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9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因此,单位提供刷洗劳务不属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服务业应纳营业税。
但你单位聘用残疾人将旧瓶刷洗后出售属于销售货物行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条件的,可以适用该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