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一在建工业企业,现与监理公司签订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工程监理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应税劳务?若属于,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接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施工实施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三条部分现代服务业中规定:
(六)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工程造价鉴证、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参考《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部分应税服务行业划分问题的通知》(货便函〔2013〕23号)第二条规定,纳入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资料传递范围应税服务项目:
(三)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鉴证咨询”范围。
《江苏省关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苏营改办〔2013〕1号 )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工程监理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工程监理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目前各地政策规定不一,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执行口径。如果纳入范围,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也不得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