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中*9条的“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该句话如何理解?购置的资产已经作为搬迁支出扣除了,是否还要进行折旧?这样做是否重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9条规定,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根据上述规定,“但”字后面的规定应理解为,如果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为100万元,购置该资产的成本为130万元,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即计提折旧的基数为30万元,补偿收入100万元支付形成的资产价值部分计提的折旧不能税前扣除,不存在重复扣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