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生产塑料产品的制造企业通过拍卖公司购入一件古董,总计费用200万元。
请问是否可以分五年摊销,所得税前列支?今年1月份,出售当月购入的古董一件,计300万元,企业如何缴税?如果其摊销认为是同企业生产经营无关,所以所得税前不准列支,那么,其收入也不应该认为是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答:企业拥有的资产并不一定都通过计提折旧或摊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相关性原则是判定支出项目能否在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除一些特殊的文化企业外,一般生产性企业、商贸企业购买的非经营性的古董等,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不符合相关性原则,也不具有固定资产确认的特征,所发生的折旧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5〕54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为了提升企业形象,购置古玩、字画以及其它艺术品的支出,不得在购买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在处置该项资产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该企业花费公司资金200万元购入古董,该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折旧或摊销;卖出古董取得的收入应确认销售收入,结转销售成本后的所得应并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