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问题及回复」
提问人QYHY******
提问及回复时间:2011年10月11日
问:我公司为自来水公司,一般纳税人,生产自来水。公司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如何计缴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 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自来水。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自来水的增值税税率为13%。贵公司销售自产自来水可按照一般计税办法计算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额;也可采用简易办法计缴增值税,征收率为6%,按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6%计算应纳税额。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 再次回复时间:2014年6月30日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规定,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销售自产自来水采用简易办法计缴增值税的,自2014年7月1日起,征收率为3%,按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3%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