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高新技术企业,现在对于研究开发费的范围咨询如下:
对于(1)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3)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在《高新技术认定管理指引》及财企〔2007〕19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中以上费用可以计入研发费用的前提都是“用于研发活动”,而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中对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则强调是“直接或专门用于研发活动”,对于以上费用如果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正常生产经营,肯定不能加计扣除,那么是否可以计入研发费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中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口径与《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中的可以作为研发费用核算的口径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中的作为判断指标之一的研发费用的口径不完全一致,企业在进行加计扣除、会计核算及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应分别按照上述文件口径归集。
如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含非专用仪器、设备),会计核算和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可以作为研发费用归集,但在申请加计扣除时,却限定为“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