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企业所得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贷款业务如何确认收入时间(是按合同约定应收利息的时间吗)?假设合同约定每月10号为付息日,那么每年12月11号至31号的应计利息要计提作为当年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贷款业务发生利息无法按时收取,如何确认收入?(包括贷款未逾期和逾期的应如何处理)?逾期贷款未收到的利息收入能按金融企业计提90天计入收入,还是要按合同一直计提计入收入(借款方如果一直没还,是否一直计提)?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日期确认收入。如果合同约定每月10号为付息日,那每年12月11号至31号的应计利息不需要作为当年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
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虽然从事贷款业务,但国家有关部门未按金融企业对其进行管理,因此,在没有新政策出台之前,小额贷款公司的逾期贷款利息收入,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即便未收到,也应在合同约定付息日确认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