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两个公司制企业,一个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外一个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2个以上自然人股东组成)。 在这两种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控股方)向公司借款,但未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约定利息支付事项。
问题1、自然人股东(控股方)向公司借款,是否有相关法律层面的限制?
2、如上述,未签订借款合同,也未约定利息支付事项。那么款项借出的公司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时,是否需要将计算出来的利息收入进行纳税调增。计入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制企业(包括一人有限及一般有限)借款如到年底未归还,需要视同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在缴纳完个人所得税额后,再进行分红,是否就不需要再重新扣缴个税?
答:1、规定如下: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第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第六十七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规定,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制度等规定,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山东省大同宏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3)第63号)*9条规定,借、贷业务是金融行为,依法只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文件所指股东与公司之间合法借贷关系,是以出借方必须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或财务公司)为前提的。非金融机构的一般企业借贷自有资金只能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否则,就是违法借贷行为。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如以借贷为名,抽逃出资,可依法查处。
第二条规定,投资公司是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接受委托并以委托人名义,以委托人资产进行的投资属于信托投资的范畴。从事信托业务应经人民银行或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未经登记注册,不得以各种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在其股东未取得信托投资经营范围的情况下,公司以委托其股东从事投资业务的名义,将股东的出资全额划入股东账户,此种行为可认定变相抽逃出资行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规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因此,该自然人股东与被投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应按上述规定确定该自然人与被投资企业是否具有关联关系。自然人与一人有限公司具有关联关系,属于关联方;自然人与其他有限公司如果持股比例小于25%且不能对公司实施控制及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的,与公司不具有关联关系,不属于关联方。
按上述规定判定如为关联方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9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向股东借款未收取利息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确定企业应取得的利息收入,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3、自然人股东向企业借款在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视为红利分配计缴个人所得税后,企业再向股东分红目前没有不扣缴个税的规定。
因此,企业向自然人股东分红时,仍需扣缴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