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限公司持有的“短期投资——股票投资”,持有时间12个月以上,获得的现金分红是否免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有限公司投资股票,该股票为其他居民企业发行,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获得的现金分红适用上述免税政策。